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易字第五六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具 保 人 唐王春花
右列具保人因被告竊盜案件,繳納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唐王春花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具保人唐王春花因被告甲○○涉嫌竊盜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繳納現金後,停止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振謙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何小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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