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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易字第八六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乙○○
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一五三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起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及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公訴人認被告二人均係觸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規定,係告訴乃論之罪。
茲經告訴人即被告甲○○、乙○○當庭請求撤回對對方之傷害告訴,揆之首開說明,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五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振謙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何小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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