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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七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海洛因壹包(含袋重貳點肆公克)沒收併銷燬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定第一級毒品,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於八十七年一月二十六日十四時四十分許,在台南市○○路一O七號查獲,並扣得其持有海洛因含袋重二點四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之違禁物,聲請將前揭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核與首開規定相符。
應予准許,並依法諭告銷燬,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五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謝家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魏芝雯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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