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九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年度執聲字第二六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偽造有價證券罪,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四年五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七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期日為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八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 燕 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田 富 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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