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90,聲,333,200102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三三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八十六年度偵字第六四二五號、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五二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海洛因零點零伍公克(驗餘淨重)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又安非他命業經列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係屬違禁物。

二、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承辦八十六年度偵字第六四二五號被告甲○○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五日以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0六號判決無罪確定,有該院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0六號判決一份在卷可稽。

惟該案查扣之海洛因零點零五公克(驗餘淨重)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違禁物,業經法務部調查局鑑定屬實,有該局八十六年七月十六日以化警刑字第六八九號鑑定通知書一份在卷可稽,爰依首揭規定聲請將上開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經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卓 穎 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 子 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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