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四九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年度執聲甲字第四一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偽造有價證券罪,經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判處有期徒刑肆年二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年二月八日核准假釋,而縮刑期滿日為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奇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董挹棻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一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