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二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 任 蔡清河
辯 護 人
右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八三三號、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三一○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案應由受命法官吳坤芳於審判期日前,訊問被告及蒐集或調查證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菁
法 官 鄧 希 賢
法 官 吳 坤 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馬 愛 君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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