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90,訴,136,2001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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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三六號
聲請人即被告 甲○○
右列聲請人即被告甲○○因搶奪案件,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查被告犯罪
嫌疑重大,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六款情事,認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且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
茲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侯明正
法官 張瑛宗
法官 黃翰義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金堂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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