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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一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即周篷安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九十一年度執聲癸字第二0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即周蓬安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即周蓬安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於民國(下同)九十年三月二十八日,以九十年度上更(一)字第六八號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緩刑三年,嗣於九十年四月二十七日確定在案年。
受刑人另於緩刑期前即八十六年八月間犯偽造有價證券罪,經最高法院於九十年十二月十三日,以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七六六二號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月確定,因而聲請將上開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經核受刑人上開二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八 日
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彭振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信良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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