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92,交附,109,2004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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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度交附字第一О九號
原 告 戊○○○
乙○○
丙○○
丁○○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甲○○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九 日
法 官 蔡直青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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