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92,交附緝,2,20040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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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度交附緝字第二號
原 告 丙○○
甲○○
被 告 乙○○原名莊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光進
法 官 周紹武
法 官 張瑛宗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志德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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