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聲 請 人 乙○○
被 告 甲○○
右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聲請停止被告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乙○○提出新臺幣貳萬元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甲○○之羈押。
理 由本件被告甲○○因涉犯竊盜罪嫌,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乙○○以係被告之父身分,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應准予提出新臺幣貳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清水
法 官 卓穎毓
法 官 謝瑞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吳姁穗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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