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93,交簡,175,200402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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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交簡字第一七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三五О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過失傷害部分改依通常訴訟程序審理。

理 由本件被告所犯案件,經移送檢察官偵查結果,以被告涉犯酒後駕車公共危險罪及過失傷害罪,向本院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惟按以簡易判決處刑不得為不受理之諭知;

又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經法院認為有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四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一條第四項但書第三款、第四百五十二條定有明文。

查本件告訴人甲○○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具狀檢附和解書向本院撤回過失傷害之告訴,依上說明,本件過失傷害部分應改依通常程序審理(酒後駕車公共危險部分仍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光進
法 官 黃翰義
法 官 周紹武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美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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