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交簡字第二二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三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義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岑 玢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三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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