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93,交簡,260,200402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交簡字第二六О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0六一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前項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足資證明:

(一)被告甲○○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自白。

(二)被害人陳國進之證述。

(三)臺南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佳里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各一紙、臺灣省臺南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意見書一份、道路交通事故現場搜證照片二十三幀。

(四)台南縣佳里鎮調解委員會調解筆錄影本一紙。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鍾邦久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
書記官 張豐榮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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