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交簡字第二七二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六六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因過失傷害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①被告於警訊時之白自②告訴人乙○○於警訊及偵查中指訴歷歷,並有驗傷診斷書一紙在卷可稽③肇事現場彩色照片九幀④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一紙⑤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紙在卷可稽⑥本件經送臺灣省台南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結果認定:乙○○駕駛機車,轉彎車未讓直行車先行,為肇事主因;
甲○○駕駛小客車,行經無號誌岔路口,未減速慢行,未注意車前狀況,為肇事次因,被告罪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第六十二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忠鎣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 吳信助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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