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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三年度交重附民字第二號
原 告 丁○○
丙○○
乙○○
甲○○
被 告 戊○○
佃彥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街六九三巷十號
法定代理人 林彥寬
右列被告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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