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93,撤緩,11,200402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一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強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九十三年執聲乙字第一0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強盜罪,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九日判處有期徒刑叁年、緩刑伍年,於九十二年三月十七日確定(九十一年度少訴字第一七號),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期內即九十二年三月廿一日更犯強盜罪,經本院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五日判處有期徒刑陸年,於九十三年一月五日確定(九十二年度少訴字第二五號),以其於緩刑期內更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之宣告,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朱中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著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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