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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一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案件,聲請撤銷緩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於本院九十年度交訴字第四一九號刑事判決所受之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犯公共危險罪,前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八日以九十年度交訴字第四一九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三年確定,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期內,更犯公共危險罪,經台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以九十二年度南交簡字第一二三七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卓穎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秦建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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