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93,撤緩,8,200402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殺人未遂案件,聲請撤銷緩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八六號(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0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緩刑五年,於九十二年十月十六日確定在案。

乃於緩刑期前即九十二年七月十八日犯違反職役罪,經國防部中部地方軍事法院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以九十二年台判字第三二八號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

核該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之規定聲請撤銷。

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柯顯卿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
書記官 許悉愛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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