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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3年度易字第91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男 29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四年七月十八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馬愛君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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