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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3年度易字第94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男 2
巷2弄
具 保 人 穆義吉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穆義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
理 由
一、本件具保人穆義吉因被告甲○○竊盜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繳納現金後,釋放被告,而被告已逃匿等情,有本院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收據、送達證書、拘提報告書、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及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函覆各一紙(內容均為:拘提被告甲○○未獲)附卷足徵,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李劍龍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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