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一五三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營偵字第一四七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移轉,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前項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足資證明:
(一)被告甲○○於偵查中之自白。
(二)裕融公司告訴代理人邱智偉之指述。
(三)債權讓與暨動產抵押契約書、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設定登記申請書、郵局存證信函等影本各一份。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五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鍾邦久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
書記官 張豐榮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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