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93,簡,236,200402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二三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丙○○
右列被告等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四三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丙○○與有配偶之人相姦,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前項犯罪事實,有下列事項證明:㈠被告甲○○、丙○○之自白。

㈡告訴人乙○○之指訴。

㈢戶籍謄本、DNA基因圖定序分析報告、親子關係諮詢報告單、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親子鑑定診斷證明書及相片三幀。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 中 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 馬 愛 君
附錄法條: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相姦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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