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93,簡,303,200402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三О三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六九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乙○○連續以加害生命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與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證據:1、被告乙○○於檢察官偵查中之自白。2、告訴人甲○○於檢察官偵查中之指訴。

3、恐嚇函件及字條計十一張。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零五條、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勝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 記 官 陳怡吟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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