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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三七三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九四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鑰匙壹串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除被害人萬榮泰所有之自用小貨車牌照號碼應更正為「Y8─4693」號外,其餘與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證據:1、被告甲○○於警訊及檢察官偵查中之自白。2、證人黃瑞慶於警訊及檢察官偵查中之證述。
3、扣押書一份。
4、贓物認領保管單一紙。
5、照片六張。
6、扣案之甲○○所有竊盜用之鑰匙一串。
7、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前科之事實符合累犯之規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勝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 記 官 陳怡吟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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