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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1069號
聲 請 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等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 由本件被告乙○○,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以被告之母親身分,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應准予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勝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怡吟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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