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94,交易,23,200903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交易字第2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甲○○
選任辯護人 陳文欽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12300、第124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及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核均係觸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

茲經告訴人乙○○、甲○○在本院第一審言辯論終結前,各於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一日當庭及具狀撤回告訴,此觀本院九十八年三月十一日準備程序筆錄即明(詳本院卷一三0頁),並有刑事撤回告訴狀二紙在卷(詳本院卷第一三二頁、第一三三頁)可稽,揆之首開說明,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陳金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明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