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94,交簡,1349,2005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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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交簡字第134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五三四三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因過失傷害人,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爰審酌被告之品性、其犯罪手段、所生危害、被害人所受傷害,且經鑑定結果告訴人即被害人與有過失及犯罪後被告能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朱中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著振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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