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94,交簡,1351,200507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交簡字第135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男 34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94年度營偵字第725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服用酒類致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

茲審酌被告酒精濃度數值、酒後駕駛自用小客車對交通安全之影響程度、業已造成交通事故之結果、犯罪後於警訊中猶認可得安全駕駛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穎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記官 秦建華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