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交簡字第137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男 22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7406號),本院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酒後駕車公共危險罪。
爰審酌被告飲用十瓶啤酒後猶駕車行駛道路,酒測時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六二毫克,致與他車發生擦撞,犯後先推由女友頂替,嗣即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案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振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雅雲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1 日
附錄論罪科刑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