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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交訴字第12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男 38歲
上列被告甲○○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乃訂九十四年八月九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2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鄭燕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金堂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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