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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易字第52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緝字第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甲○○毀損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罪,依同法第三百五十七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乙○○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一紙附卷足參,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奇秀
法 官 莊玉熙
法 官 林欣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瓊蘭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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