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94,簡,1599,2005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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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簡字第159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男 42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45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幫助意圖為他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鍾邦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張豐榮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6 日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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