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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簡字第166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速偵字第九一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竊盜,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將犯罪事實欄中之「無人看手」更正為「無人看守」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許悉愛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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