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94,簡,1668,2005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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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簡字第166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男 27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毒偵字第一六五一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查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

故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被告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已為其進而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復另論。

其先後多次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

爰審酌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程序後,仍再犯本件之罪,顯見其毫無悔意,戒癮之意志力甚為薄弱,惟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映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
書記官 鄭吉裕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5 日
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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