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94,簡,1716,2005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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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簡字第171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營毒偵字第280號),本院判決如下:主 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聲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一行之「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牛六月」應更正為「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外,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罪。

被告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已為其進而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復另論。

又被告前於九十一年間,因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確定,於九十三年十月十七日執行完畢,有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按,其於五年之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

爰審酌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程序後,仍再犯本件之罪,顯見其毫無悔意,戒癮之意志力甚為薄弱,惟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朱中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著振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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