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94,簡,1734,2005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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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簡字第173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核退偵字第2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電子遊戲機具共捌臺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十五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馬愛君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附錄法條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十五條:
未依本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
違反第十五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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