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94,簡,1756,2005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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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簡字第175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男 20歲
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偵字第六九四八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收受贓物,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將事實欄中「五月二十八日」更正為「五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三十分許」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收受贓物罪。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乙份附卷可稽,其一時失慮致罹刑典,諒經此偵審科刑宣告之教訓,當已足資促使有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二年,以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許悉愛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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