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94,簡附民,41,200507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臺灣菸酒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民國94年度簡附民字第41號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蘇義洲
法 官 徐文瑞
法 官 朱中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著振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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