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94,簡附民,43,200507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臺灣菸酒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訴訟代理人 莊世杰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四年度簡字第一七三六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瑞龍
法 官 黃翰義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劍龍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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