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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109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蔡月英
受 刑 人 翁佳憲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4年度執沒聲字第94號),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蔡月英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蔡月英因受刑人翁佳憲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法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十五萬元,由具保人蔡月英出具現金保證後釋放。
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查受刑人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法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十五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其釋放,而該受刑人現逃匿行蹤不明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保證金收據、具保人送達證書回證、受刑人執行傳票送達證書回證、拘票及行蹤不明報告書影本各一紙在卷可稽,足認受刑人確實逃匿。
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經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周紹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佩玉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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