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94,聲再,6,200507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聲再字第6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甲○○ 男 42歲
上列聲請人因毀損案件,對於本院94年度簡字第1182號中華民國94年 5月26日確定判決(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4532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原審判決就毀損罪部分,判處聲請人即被告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但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毀損罪,依同法第三百五十七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查原審判決既認定被害人鄭天財之配偶鄭林金花所有之車牌號碼NXP—005號重型機車(以下簡稱系爭機車),遭被告以鐵管加以砸毀,而由鄭天財、鄭勝中(鄭林金花之子)提起告訴,惟鄭天財、鄭勝中並非毀損罪之被害人,被害人應為鄭林金花,既鄭林金花未提起告訴。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規定,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者,應諭知不受理判決,原審判決就此顯有違誤,因被告未能於審理時提出陳述或聲請上開調查,而上開證據既係足生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一條聲請再審。

二、按再審係對確定判決之事實錯誤而為之救濟方法(最高法院四十三年臺抗字第六○號判例要旨參照),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除前條規定外,其經第二審確定之有罪判決,如就足生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者,亦得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一條定有明文。

聲請人所主張之事實及所提出之證據資料,業經原確定判決審理時予以審酌,並於判決理由內敘明其採捨之理由,縱聲請人認其所述理由過於簡略,亦核與漏未審酌之情形有別,自難執此認原判決對聲請人所提出之上述主張及證據資料有漏未審酌之情事(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聲再字第二二五號裁定要旨參照)。

三、本件聲請人認為鄭林金花所有之系爭機車雖遭聲請人毀損,但鄭林金花並未告訴,因簡易判決處刑程序時並未傳喚被告,致被告無從就上開事項向原審聲請審酌,認有聲請再審之事由,惟查:㈠告訴人鄭天財於警詢時雖陳稱系爭機車為其所有(見警卷第三頁背面、第五頁背面),告訴人鄭勝中亦陳稱系爭機車乃鄭天財所有(見警卷第七頁背面),惟告訴人鄭天財於偵查中已改稱系爭機車乃其配偶鄭林金花所有(見發查卷第十二頁),並有車牌號碼NXP—005號重型機車之行照影本一份附卷可稽(見發查卷第十八頁)。

因此,受聲請人毀損之系爭機車所有人,確實為鄭林金花無訛。

㈡然按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

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獨立告訴。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系爭機車遭聲請人毀損乙節,檢查事務官於偵查中查知系爭機車所有人為鄭林金花後,曾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訊問時,向告訴人鄭勝中表示,就毀損系爭機車部分鄭林金花有否要提出告訴,經告訴人鄭勝中表示欲回去找鄭林金花商談等語(見發查卷第二三頁);

嗣於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七日檢查事務官再向告訴人鄭天財詢問毀損部分是否仍要告訴時,告訴人鄭天財表示仍要告訴等語(見發查卷第二九頁);

此外,遍查全卷資料,亦無鄭林金花表示不欲向聲請人提出告訴之反對表示。

揆諸前開意旨,既告訴人鄭天財為系爭機車所有人鄭林金花之配偶,自得就本案其配偶鄭林金花所有之系爭機車遭受毀損一節,獨立提出告訴。

原審對此部分之認事用法並無違誤。

聲請人就此部分之認知,尚有誤會。

又本案毀損部分並非由鄭勝中提出告訴,而係由鄭林金花之配偶鄭天財獨立提出告訴,已如前述,聲請意旨就此認為鄭勝中不得做為毀損罪告訴人,竟違法提出告訴乙節,同有誤會。

㈢又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乃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所明定。

是原審依據全案卷證資料審查後,不傳喚被告到庭,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本為法律所許。

因此,聲請人不能以原審未通知傳喚到庭,認為無從主張新事實或新證據,遽而認定原審判決有所違誤。

而刑事簡易判決本得以簡略方式記載,此乃同法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所明定,是聲請人亦不能以原審確定判決理由並未論述上開告訴是否合法,即認原審確定判決有對證據資料漏未審酌情事。

四、綜上,聲請人再審意旨,誤認原審對重要證據未有審酌,尚與刑事訴訟第四百二十一條之要件不符,自不得執為聲請再審之原因。

本件聲請人再審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瑛宗
法 官 周紹武
法 官 李東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簡湘雲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7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