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94,自,35,20050725,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自字第35號
抗 告 人 甲○○
上列抗告人因自訴被告朱朝亮瀆職案件,對本院九十四年七月六
日所為之裁定,向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轉送本院,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抗告意旨如附件抗告狀所載。

二、按對於判決前關於訴訟程序之裁定,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抗告人即自訴人甲○○,於九十四年七月一日具狀對被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朱朝亮提起自訴,經本院於九十四年七月六日,以抗告人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為由裁定抗告人補正。

該裁定屬判決前關於訴訟程序之裁定,依照前揭規定不得抗告,今抗告人對之提起抗告顯非法律上所應准許,應予駁回。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宋明中
法 官 林欣玲
法 官 王慧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元宏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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