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94,訴,1333,2006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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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33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林國明律師
具 保 人 丙○○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具保人丙○○、甲○○因被告乙○○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先後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貳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之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沈 揚 仁
法 官 張 婷 妮
法 官 鄭 文 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楊 宗 哲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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