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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甲○○
上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犯後均坦承犯行,且聲請人之同居人業已於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八日生下一子,是急需出所安頓聲請人之同居人之生活並為小孩辦理相關文件,請求准予聲請人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聲請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係通緝到案,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規定,於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三日起裁定羈押。
茲聲請人被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判決有罪,本院認仍有羈押之必要,前開應行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本件聲請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志成
法 官 黃欣怡
法 官 楊佳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汪姿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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