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94,訴,177,200507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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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77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男 44歲
選任辯護人 王進勝律師
黃淑芬律師
莊美貴律師
被 告 乙○○ 男 30歲
押)
選任辯護人 王有民律師
被 告 丙○○ 男 40歲
(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甲○○、乙○○、丙○○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上列被告甲○○、乙○○、丙○○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七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4年2月5日將其收押,並於94年5月3日裁定自94年5月5日起延長其羈押期間2月,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欽賢
法 官 莊玉熙
法 官 黃光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子起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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