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94,訴,214,200507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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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1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男 28歲
指定辯護人 邱銘峰律師
上列被告因犯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二九二七號、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七二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八日起延長羈
押貳月。

理 由
上列被告甲○○因犯強盜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至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八日將其收押(嗣於九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解除禁止接見通信),茲本院以被告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仍然存在,認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法 官
法 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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