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94,訴,243,200507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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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43號
被 告 甲○○
指定辯護人 蔡敬文 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羈押期間自九十四年八月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上列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其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於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日執行羈押,復於同年六月二日裁定第一次延長羈押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四年八月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瑛宗
法 官 周紹武
法 官 李東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簡湘雲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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