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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30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男 51歲
樓(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乙○○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上列被告乙○○因違反公共危險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4年3月15日將其收押,並於94年6月2日裁定自94年6月15日起延長其羈押期間2月,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勝利
法 官 洪榮家
法 官 鍾邦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怡吟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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